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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浩恒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7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浩恒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浩恒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79号原告: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肖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堤,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浩恒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麟,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审理原告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浩恒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20××××.4(名称:一种微型金属化电容器焊接编排机的导针打扁机构)】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9月21日开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请求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诉讼费用变更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4550元,由原告东莞市宏邦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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