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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中兴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2112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中兴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中兴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11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兴副食商店,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商业步行街永胜路一层F2区**号。

经营者:沈元美,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兴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梓良副食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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