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25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诉讼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上城区千枝秀笔庄,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文化用品市场**号。
经营者:雷艳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上城区千枝秀笔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