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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旭景升科技有限公司、吴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33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旭景升科技有限公司、吴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景升科技有限公司,吴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33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旭景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电子科技大厦5014B。

法定代表人:吴军。

被告:吴军,男,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旭景升科技有限公司、吴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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