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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辅鑫生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55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辅鑫生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辅鑫生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5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辅鑫生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29号1门左一号。

经营者:崔秀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辅鑫生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李 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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