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号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头镇三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东,董事长。
被告霸州市康仙庄百强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三村。
法定代表人王征。
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康仙庄百强五金制品厂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且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被告为企业法人,提交的网上打印件被告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本院经明示原告修正被告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予以修正,被告主体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