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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8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联德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终9538号
案件名称9538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联德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高新区联德超市店,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9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高新区联德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林枫路**号。

经营者:邹小倩,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雄,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路,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高新区联德超市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苏州高新区联德超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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