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3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沅江市胡记湘北家电城,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文化路。
投资人:胡掌乾。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胡记湘北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