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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洺震与山东威海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0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李洺震与山东威海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洺震,山东威海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100号原告:李洺震,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宁,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海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温泉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玳源,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浩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玳源,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洺震与被告山东威海卫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威豪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洺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洺震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3元,减半收取计3336.5元,由原告李洺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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