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75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静辉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正兴小区同福路(静雅养老中心)。
经营者:邱伟。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静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