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58-336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梁堃杰,均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欧美特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锐明。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品晟灯饰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凤塘欧美特陶瓷厂、漳州市芗城区品晟灯饰行侵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420618684.7“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ZL201530010725.9“花洒(67)”、ZL201530010727.3“花洒(66)”。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三案的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3150元(每案1050元),减半收取共计1575元(每案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