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884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聚鑫超市,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龙世纪花园3组团C区***层*室商铺。
经营者:刘新强。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聚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聚鑫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