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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梦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2民初144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梦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梦辉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44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梦辉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王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梦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梦辉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梦辉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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