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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12018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伟珍,刘季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2018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358号1A168。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林伟珍,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刘季青,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伟珍、刘季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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