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2018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1358号1A168。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被告:林伟珍,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刘季青,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伟珍、刘季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