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34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和随缘副食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腾苑C区C4-1-2。
经营者:陈彩榜。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和随缘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