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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兆祥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黑01刑终99号
案件名称佟兆祥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佟兆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佟兆祥,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兆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黑0110刑初610号刑事判决。

佟兆祥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涉案人杨兆丰(另案处理)租用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金家村一车库作为制假窝点,雇佣被告人佟兆祥、涉案人王某(另案处理),将从哈尔滨市香坊粮食物流中心购进的散装豆油灌入事先购买的容量为5L的塑料桶内,并将贴有假冒的“九三”牌商标的大豆油,以每箱140元至16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九三”牌大豆油1200余箱,销售金额共计170000余元,佟兆祥非法获利360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8月19日将佟兆祥抓获。

在加工现场扣押已灌装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豆油102箱(价值20924元)、尚未附着假冒商标标识的散装豆油1.8吨(价值9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涉案人杨某、王某供述;

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

辨认笔录及照片;

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

被告人佟兆祥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佟兆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佟兆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佟兆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追缴被告人佟兆祥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佟兆祥上诉称,其只负责拉散装豆油,对杨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知情;

其以前作出有罪供述是为了尽快结案。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

认定佟兆祥犯罪行为的证据,除其本人所作有罪供述外,有两名同案犯的供述及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并有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佟兆祥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且违背常理,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佟兆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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