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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仙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778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仙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仙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778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朱丽敏,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仙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美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仙湖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仙湖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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