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78号原告:马惠馨,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立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勤,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马惠馨与被告深圳市特立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82××××.2、名称“防水训狗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惠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深圳市特立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葛勤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12月29日,马惠馨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惠馨申请对深圳市特立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惠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马惠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