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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发区南通农场余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30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发区南通农场余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南通农场余儿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304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南通农场余儿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余春兰。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南通农场余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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