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87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俊诚副食经营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沙小区金秋苑中心广场地下车库。
经营者:李俊诚(工商登记注册号:530103600030579。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俊诚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俊诚副食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