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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王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883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王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王卫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88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方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王卫副食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道办事处革新社区革新路*号。

经营者:王卫。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王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王卫副食店达成和解,因此,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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