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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559号
案件名称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559号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118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顺杰,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扬,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三村西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华。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6.95元,减半收取4543.48元,由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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