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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方程式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都微阵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迈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256号
案件名称成都方程式电子有限公司与成都微阵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迈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方程式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微阵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迈瑞微电子有限公司,李扬渊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256号原告:成都方程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1601、1603、16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立,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微阵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扬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六娅,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迈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66号亲民楼230室。

法定代表人:李扬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彤,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扬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六娅,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方程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程式电子公司)与被告成都微阵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微阵列电子公司)、苏州迈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微电子公司),第三人李扬渊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方程式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名称为“电容式距离传感器”(申请号为CN201210403271.2)的发明专利权归方程式电子公司所有。

事实与理由:方程式电子公司于2008年4月9日与李扬渊签订《劳动合同》,李扬渊任职期间担任首席研究员和研发总监。

李扬渊自2012年4月24日离职后,先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微阵列电子公司为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电容式距离传感器”(申请号为CN201210403271.2)发明专利申请,后又将该专利申请权于2015年7月29日转让给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迈瑞微电子公司,该专利在2015年9月9日公告授权。

上述由微阵列电子公司申请、迈瑞微电子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属于李扬渊在方程式电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范围中的一项,因此涉案专利应当归属于方程式电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方程式电子公司的起诉状记载,涉案专利当前专利权系登记在迈瑞微电子公司名下,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将涉案专利权属判归方程式电子公司所有。

经询问,方程式电子公司明确其对微阵列电子公司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撤回对微阵列电子公司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方程式电子公司对微阵列电子公司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方程式电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成都方程式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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