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关区兰新电器综合市场佳艳喜庆商行。
经营者:刘立强。
上诉人沈志军因与被上诉人城关区兰新电器综合市场佳艳喜庆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志军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沈志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志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起诉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沈志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沈志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