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95号之一原告:刘文新,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蔼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龙首股份社站前路以西龙头家具材料城六座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H。
法定代表人:马耀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婷,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文新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蔼惠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00501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7.56元,由原告刘文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