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6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诉讼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冕,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金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燕,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Serv-UFT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侵权的涉案软件;
2.判令被告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等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Serv-UFTP”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该软件享有所有权及著作权。
原告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被告公司官方网站××正在使用原告一款“Serv-UFTPServerv7.1”的软件;
原告于2008年4月发布该软件,但销售系统上未见被告的购买记录。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对自身主体资格应负有举证义务。
本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在2016年起诉时仅提供了其2012年主体身份信息资料,且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并提供初步证据欲证明原告已于2012年12月被美国SolarWinds公司并购、涉案“Serv-UFTP”系列软件也已被上述公司收购的事实。
对此,原告应进一步补强其主体资格存续且为涉案软件权利人的证据,本院也在第一次庭审中要求原告补强这方面的证据。
然原告至今未提供其最新身份主体信息情况以及其系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的依据,故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