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沪0107民初2014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元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卲任晓,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鹤森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第XXXXXXX号“酒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鹤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