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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品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4230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品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品尊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23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肖鑫,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品尊烟酒商行,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栋76号1层,经营者陈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品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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