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6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梅,女,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广州市好东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东骏路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东,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梅、被告广州市好东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