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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赵梅、广州市好东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民初56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赵梅、广州市好东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赵梅,广州市好东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6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梅,女,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广州市好东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东骏路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东,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梅、被告广州市好东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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