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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日欣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林健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833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日欣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林健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日欣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林健明,永康市江森五金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日欣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金城五街12、14号。

法定代表人:李仙庭,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健明,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康市江森五金工具厂,经营地永康市江南街道里龙溪村。

经营者:方志江。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日欣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健明、原审被告永康市江森五金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日欣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日欣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永康市日欣电动工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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