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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05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057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3。

法定代表人:赵宁。

被告:深圳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0。

法定代表人:王美玉。

原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金王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1月11日申请了“东方金钰”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14类商品/服务,有效期至2020年10月6日。

该商标的核准范围为:贵重金属合金;

首饰盒;

翡翠;

胸针(首饰);

珠宝(首饰);

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

人造宝石;

护身符(首饰);

玉雕首饰。

原告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品牌建设,通过长期不断的努力,原告及其所拥有的“东方金钰”品牌在行业及全国范围内为公众所熟知,涉案商标驰名。

被告于2015年6月3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珠宝饰品、黄金饰品的销售。

在被告成立之前,原告所拥有的涉案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的商号“东方金王”与原告涉案商标的主体部分“东方金钰”近似,被告与原告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重叠,被告将其商号“东方金王”突出使用在其商品宣传中,具有明显“傍名牌”的故意,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网站、“慧聪网”、并且在深圳市罗湖区丽贝南路“金丽国际珠宝交易中心”4楼4GO01店铺所销售的首饰等商品上、店铺招牌上均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近似的“东方金王”图文标识,且系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东方金王”商号,并进行更名;

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号为6505791的“东方金钰”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商品、网站、网络销售平台、店面招牌、宣传资料上使用“东方金王”图文组合标识;

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整;

四、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在内共计人民币13214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1013214元。

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查,原告本案起诉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13214元。

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前海合作区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批准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在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鉴于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案涉诉讼标的额未超过1000万元,且本案并非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因此,本案属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

综上,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告在本院起诉被告不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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