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68号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3区大宝路83号东方明工业城5栋五楼西。
法定代表人:陈泽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特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大道石龙仔第五区38栋6楼B。
法定代表人:张海。
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奥特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