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47、3349号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
委托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伊来柯斯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六珠。
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柏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审理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伊来柯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12××××.5、专利号:ZL20103012××××.6)两案。
在本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各29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为1450元,由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