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火车站金客来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46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火车站金客来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火车站金客来超市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46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金客来超市连锁店,经营地址:郑州市火车站一马路***号。

经营者:陈美兴,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火车站金客来超市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