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63号原告:时仲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武。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原告时仲波诉被告包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37××××.5)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时仲波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时仲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仲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时仲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