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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华与温州市弘邦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450号
案件名称张忠华与温州市弘邦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忠华,温州市弘邦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50号原告:张忠华,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弘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霞坊村张家池霞坊北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彩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忠华与被告温州市弘邦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张忠华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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