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50号原告:张忠华,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弘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霞坊村张家池霞坊北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彩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忠华与被告温州市弘邦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张忠华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