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3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号顶琇晶城*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谭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号金长安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唐伏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永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武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