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开顺,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17907065T。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继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开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牛电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林开顺上诉称:牛电公司起诉淘宝网店侵权,淘宝网店设立是由阿里巴巴集团公司设立,该公司的地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侵权行为地应是杭州市滨江区。
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里林开顺管辖异议是错误的。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管辖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林开顺住所地位于泉港区,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商标管辖司法解释规定,牛电公司有权选择向林开顺住所地所在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依法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林开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欧群山书 记 员 陈 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