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71民初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月湖区繁荣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金市场**。
经营者;
许丹丹。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繁荣五金商行(以下简称繁荣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繁荣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鹰潭市月湖区繁荣五金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