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7民初16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昌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三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大东城2期5栋4A。
法定代表人:孙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风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义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荣权,男,汉族,1988年7月7日生。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
原告享有的第8911270号“”和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等。
原告自成立至今一直在“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商标现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的耳机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8911270号“”、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