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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程瑞琪与常州国岚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科旭照明灯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286号
案件名称1286程瑞琪与常州国岚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科旭照明灯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瑞琪;常州国岚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科旭照明灯具厂;钟楼区邹区艾玥灯具厂;扬州金银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86号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国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杨家村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钟楼区邹区科旭照明灯具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前王村311号。

经营者:王勇。

被告:钟楼区邹区艾玥灯具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15号(邹区灯贸中心三区一幢1037号)。

经营者:宋文亮。

被告:扬州金银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金玉彬。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常州国岚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科旭照明灯具厂、钟楼区邹区艾玥灯具厂、扬州金银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程瑞琪于2018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程瑞琪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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