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86号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国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杨家村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钟楼区邹区科旭照明灯具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委前王村311号。
经营者:王勇。
被告:钟楼区邹区艾玥灯具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15号(邹区灯贸中心三区一幢1037号)。
经营者:宋文亮。
被告:扬州金银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金玉彬。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常州国岚照明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科旭照明灯具厂、钟楼区邹区艾玥灯具厂、扬州金银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程瑞琪于2018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程瑞琪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