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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宝丰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宝丰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宝丰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2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统一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迎宾大道与龙兴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317316767J。

法定代表人:胡铁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慧,女,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宝丰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宝丰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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