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初6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华维尔卫浴洁具经营部,经营地址在泰兴市苏中批发城。
经营者:孙小华。
被告:江都区大桥镇红光玻璃五金建材门市部,经营地址在江都区大桥镇花荡路自有房。
经营者:任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卿,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华维尔卫浴洁具经营部、江都区大桥镇红光玻璃五金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