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醴陵市祥明陶瓷经营部,经营场所醴陵市陶瓷烟花大市场1期3栋6号。
经营者:石祥明。
被执行人:石祥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祥明陶瓷经营部、石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醴陵市祥明陶瓷经营部、石祥明银行存款52798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2798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