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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复兴区圣井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85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复兴区圣井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圣井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85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圣井岗超市,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圣井岗村南路边。

经营者:张建花。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圣井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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