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23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场所在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418号。
经营者:顾建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申请退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但原告于申请撤诉的当日请求将诉讼标的额由24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退费,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不属于《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情形,故其变更诉讼请求及退费的申请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