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0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无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
无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马某从网上购买假冒洗衣粉、假冒洗洁精原材料、包装袋及设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租赁本市韩家寺附近一间民房,生产、销售假冒立白、雕牌、奇强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租赁本市韩家寺东一巷1号,生产、销售假冒立白注册商标的洗洁精。
2017年6月5日,临夏市公安局对上述窝点及其租赁的环城东路国星小区南侧巷一民宅(存放成品假冒洗衣粉)依法搜查时,二被告人正在韩家寺东一巷1号生产假冒立白注册商标的洗洁精,并现场查扣假冒立白注册商标的洗衣粉1274件(每件价值25元,总价值31820元)、假冒雕牌注册商标的洗衣粉152件(每件价值24元,总价值3648元)、假冒奇强注册商标的洗衣粉61件(每件价值24元,总价值1464元)、假冒立白注册商标的洗洁精29件(每件价值34元,总价值986元),价值37948元。
此外,查扣假冒洗衣粉原材料6吨、假冒立白洗衣粉包装袋6800个、假冒洗洁精原材料2桶(430kg)及其外包装纸箱650个、瓶贴15000个、空桶及泵头各5000个、洗洁精原材料空桶14个、灌装机、锁边机、封口机、空压机、捆扎机各1台、电子称3台。
同年6月6日,临夏市公安局从本市后明丰小区便民超市李某经营的超市查扣二被告人销售的假冒立白注册商标的洗衣粉71件(每件价值24元),价值1704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假冒洗衣粉、假冒洗洁精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苏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书、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注册商标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苏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查扣了大量假冒洗衣粉原材料、假冒立白洗衣粉包装袋、假冒洗洁精原材料等物,其价值较大,应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苏某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是帮助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但所起的只是帮助作用,属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苏某认罪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
)被告人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