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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5677号
案件名称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77号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恒丰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鸿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朱鸿利,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53号。

法定代表人:明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龚庆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立,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丕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的庭审中当庭撤回起诉,其后原告朱鸿利亦在本案鉴定申请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朱鸿利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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