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蓝湾海底捞火锅店,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号***层**号。
经营者:栾丽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河,辽宁于连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389号旭海时代广场A-4-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蓝湾海底捞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蓝湾海底捞火锅店于2018年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蓝湾海底捞火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蓝湾海底捞火锅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蓝湾海底捞火锅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