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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霸王大强日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8民初61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霸王大强日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霸王大强日化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民初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霸王大强日化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刘巧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霸王大强日化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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